关于修订《阜阳师范大学采购办法(试行)》的通知

 高道斌    2020-07-28    


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国家、省厅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经2020年7月2日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对《阜阳师范大学采购办法(试行)》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阜阳师范大学采购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阜阳师范大学

2020年7月23日

阜阳师范大学采购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的通知》、《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采购或直接采购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学校采购分为政府采购和校级自行采购。政府采购分为使用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集中采购、分散采购、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以及网上商城采购;校级自行采购分为使用学校资金按学校自行制定的限额标准以上的学校统一采购和不满限额标准(所有资金)的二级单位自行采购。

学校采购限额标准按照省级财政部门当年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单位一般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以及各有关归口管理部门等组成。其工作职责是:指导和监督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履行工作职责,规范采购行为;研究学校采购工作规章制度及相关政策;讨论审议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全面负责学校的政府采购工作及学校自行采购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宣传和贯彻落实关于采购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学校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不定期对学校资产、采购管理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监督全校采购工作的具体实施;归集学校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初审各类采购项目;合理确定采购方式,集采项目由国资处处务会研究决定,非集采项目由国资处会同采购代理机构确定;上传政府采购合同、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代理机构库的建设、使用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财务处负责采购预算资金管理及预算执行监督,主要包括:审核学校采购预算和采购经费;申报学校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收取履约保证金、违约金,督促采购预算执行以及项目资金支付等。

第六条 根据工作职责和业务归口,将建筑物的修缮、装修和改造由后勤服务集团负责;信息化建设所需硬件、软件的购置(维护)由信息化中心负责;各类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和教学软件购置、维护(修)等由实验实训管理中心负责。归口管理范围之外的采购项目由项目单位负责。

第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以下工作:依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统筹监督、管理归口范围内项目的采购申报;参与采购项目的立项论证和需求论证;项目单位申报材料的归集整理并统一报送相关部门;督促采购项目履约及支付。

第八条 项目单位是学校采购的责任主体,其负责以下工作:项目的前期调研、立项论证、预算编制、需求论证、进口设备论证等;采购完成后,及时签订合同,督促按合同进行履约、验收,办理资产入库等。

限额标准以上的,还须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处做好以下工作:

(一) 申报并提供需求,包括立项及需求论证报告、资质要求、技术参数、项目交付时间、服务标准和期限、工程项目所需的图纸、清单、控制价等,如采取综合评分法,须提供综合评分细则;

(二) 参与采购流程,包括抽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文件的审核、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处处理项目质疑与投诉;

(三) 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评标需要进入评标室,负责评审过程中的技术答疑,并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现场工作人员代表学校对评标结果共同签字认可。

第九条 各单位应设兼职资产、采购管理员,负责做好本单位资产、采购政策解答、采购、资产入库等工作。

第十条 同类别的采购项目在整合后,如涉及多家单位,由归口管理部门承担项目单位职责或报请学校同意后指定负责单位。对于涉及全校各部门、单位通用办公设备的采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承担项目单位职责。

第三章 采购前置程序

第十一条 项目论证。采购项目在编制预算前,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合规性进行科学论证。

仪器设备采购项目论证按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学科研设备需求管理的通知》实施。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采购项目实行预算管理,项目单位应根据规定编制年度采购预算,并严格按批复后的采购预算执行。确需临时增加的采购项目,须落实经费并履行立项论证和审批程序,其中政府采购项目须报省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需求论证。项目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编制采购需求,遵循合理性、明确性、竞争性、厉行节约性、政策导向性等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果,严禁采购与项目无关的设备。

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需求论证,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意见;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应当组织3人以上单数组成的专家组进行采购需求论证。

第十四条 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采购需要申报年度计划,并参照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通用设备、家具原则上不予超标准、超限额采购,如有特殊需要,须进行超标采购申报。

第十五条 申报购置进口设备,首先要满足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采购前须按要求做好进口设备的论证、报批或备案工作。采购后,项目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库时须将进口设备详细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免征税证明号、放行日期、使用地点等信息报备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备案。

第四章 采购类别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集采目录内的采购项目,需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经财务处初审资金安排,汇总后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符合性审核,经学校批准后,财务处向财政厅申报采购计划,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配合经学校授权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实施采购。

第十七条 分散采购、科研经费采购和其他资金采购。集采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和使用科研经费及其他资金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需编制年度采购计划,经财务处初审资金安排后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项目单位须提交《阜阳师范大学非集采项目采购申报表》及完善的采购需求,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配合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实施采购。

第十八条 网上商城(徽采商城)采购。集采目录内的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不满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通用办公设备(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掌上电脑、打印机、扫描仪、复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照相机、摄像机、传真机、空调机),实行网上商城采购。网上商城采购需按财务处要求申报年度采购计划,在省财政厅下达任务书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网上商城操作规范进行采购。

第十九条 二级单位自行采购。不满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项目单位确定采购方式后自行组织采购。1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从学校代理机构库中抽取。

项目单位须填写《阜阳师范大学非集采项目采购申报表》,项目完成后,留存以下采购材料:项目立项和参数论证报告、采购申报表、采购记录(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提供档案资料)、合同原件、验收报告等。10万元以上、不满限额标准的项目须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采购材料;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项目采购材料留存备查;不满2万元的项目直接采购,但需符合学校财务报销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建库随机抽取方式。为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按程序面向社会公开采购第三方服务机构库,机构库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建库单位牵头制定,其他有需求的项目单位可按照相关规定从库中抽取。

第五章 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采购方式。限额标准以上其他资金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配合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确定采购方式。

第二十二条 不满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一般选择如下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直接采购等。

(一) 竞争性谈判: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项目;

(二) 竞争性磋商:服务类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 单一来源采购: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10万元以上、不满限额标准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学校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实施采购:

(四)询价: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

(五)直接采购:不满2万元的货物类、服务类及小型维修和工程类项目,以及不满10万元的科研设备直接采购。

1.3000元以下货物类、服务类项目自行采购。

2.3000元-2万元的货物类与服务类项目(科研设备10万元),一般应从大的网络销售平台进行采购,包括省财政厅推荐的网上商城(徽采商城),或从与学校有合作协议的超市采购。如从线上无法购买到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需出具单位书面情况说明,个人项目应组织本单位3名在职人员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方可从线下采购。

3.打印、复印等印刷服务项目可以委托校内文印经营户实施,但不得在校内文印经营户采购办公用品。由学校文印业务量较大的几个单位与校内文印经营户商谈出不高于市场价的标准价作为印刷服务费标准,并形成文印相关业务价格结算依据,采购单位需以标准价作为结算标准,不得高于标准价。

4.凡使用学校基本账户资金购买不满限额标准的十二类通用办公设备,或购买十二类通用办公设备用于科研的,均需填写《阜阳师范大学非集采项目采购申请表》后,在学校指定平台直接采购。用于科研的同时还需附项目负责人签字的科研用途说明,由经费所在部门和科研处认定其拟购设备的科研属性后方可采购。

第二十三条 不满限额标准的具有行业垄断性质(如电力、供水、天然气等)的安装维修、部分教材、图书和科研经费中支付学术专著出版费的特殊项目,可直接与供应商就项目需求商定合理价格,按照学校相关程序报销,无须备案。

10万元以上、不满限额标准的特殊项目,经项目单位组织论证(可邀请专家),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直接委托企业或单位实施。

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特殊项目,经项目单位组织论证,处务会或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可直接委托企业或单位实施。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凡需进入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的采购项目,须按照阜阳市相关规定实施,相关材料的认定由国资处与项目单位共同签字确认。对于工程类项目,如在公开招标限额以下、需进入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须采用摇号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其最高限价下浮率,由该项目的代理机构采集最近一年来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相关数据,算出相类似项目下浮比率的加权平均值(四舍五入后取整),加盖印章后,由国资处与项目单位共同签字确认。

第六章 科研采购

第二十四条 本章所称“科研采购”,是指使用学校安排的科研采购经费及个人科研项目经费,在项目预算范围内采购科学研究用途的各类仪器、通用设备、软件、实验耗材和相关服务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使用学校安排的科研采购经费(含个人项目)进行的科研采购,需编制年度采购计划,报财务处审核资金安排、国有资产管理处归类汇总,经学校批准后,依据采购金额分为:

(一)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配合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实施采购,专家可由项目单位自行推荐。

(二)10万元以上、不满限额标准的项目,项目单位须填写《阜阳师范大学非集采项目采购申报表》后自行采购,自行采购方式参照第二十二条(一)(二)(三)(四)项、第二十三条执行,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从学校代理机构库中抽取。项目完成后,相关采购资料留存备查,包括:项目立项和参数论证报告、采购申报表、采购记录(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提供档案资料)、合同原件、验收报告等,且无需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三)不满10万元的项目直接采购。直接采购方式参照第二十二条(五)项执行。

第二十六条 使用到账科研经费进行的科研采购:

(一)已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的,参照第二十五条执行。

(二)未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的,需填写《阜阳师范大学非集采项目采购申报表》,限额标准以上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分散采购规定采购;不满限额标准的由项目单位按第二十五条(二)、(三)项实施采购。

(三)因外部环境变化导致严重影响科研项目研究进展,科研人员急需购买设备及耗材的,由项目负责人填写《阜阳师范大学急需项目采购申报表》提出申请,写清急需事由,学院组织专家论证并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实验实训管理中心、财务处审批,20万以上的急需采购还需报分管校领导审批,获批后直接采购。

第七章 合同签订、履约及违约处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成交后30日内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合同内容一般应明确项目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价格、付款方式、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履约保证金、违约责任等。对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采购文件已明确、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满意度达到原合同设定标准的合同可以续签,但总服务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二十八条 采购文件要求成交供应商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银行转账、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及10万元以上采购项目的合同签订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将合同原件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不满10万元的采购项目合同留存备查。

第三十条 合同未及时签订的,由相关单位提出书面情况说明,经校领导同意后方可继续签订合同。

第三十一条 合同供货期限截止后,如因项目单位原因造成项目无法完成履约的,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督促项目单位加快执行进度,并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三十二条 合同供货期限截止后,如因供应商不能完成履约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项目单位共同督促供应商尽快完成履约。

必要时,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项目单位、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对严重违约供应商发起约谈,约谈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明细、违约内容、处罚结果、供应商承诺等,并详细填写约谈记录。

第八章 项目验收与支付

第三十三条 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验收,不满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第三十四条 学校采购项目的验收小组人数一般不少于3人。涉及专业技术知识的,应有2名相关技术专家参与。其中,项目采购人员不得作为验收小组成员(科研仪器设备除外)。

第三十五条 项目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成员应签署书面验收报告。验收未通过的,供应商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后,方可组织再次验收。由此造成合同履约逾期的,由供应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库登记,并在供应商提供合规税务票据后根据财务规定进行支付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政府采购档案按学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保存,二级单位自行采购项目的相关采购资料由项目单位自行保管。

第九章 质疑与投诉

第三十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与投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限额以下采购项目或限额以上非政府采购项目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 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和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质疑,项目单位配合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

(二)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项目单位配合作出答复。

(三) 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向学校相关部门投诉。

第十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各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采购工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范采购行为,严肃采购工作纪律。

第四十条 审计处负责对学校采购工作进行审计监督。参与采购工作的各部门、单位和采购当事人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审计处、财务处、科研处、各有关归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配合,对学校各项采购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实现对学校所有采购项目监管的无死角、全覆盖。

第四十二条 学校采购工作实行追责制度。对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各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失误,使学校利益受到损失的或不按规定擅自进行采购的;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阜阳师范大学采购办法》(试行)(校国资〔2019〕11号)文件同时废止,其它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开展2020年度岗位变动教职工国有资产交接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阜阳师范学院清河校区空出套房房源调配实施方案

关闭